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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徐復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復,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虹行初字第41号原告徐復。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尧坤。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第三人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蕾。委托代理人周鹏。原告徐復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復负担。审 判 长  邱 莉审 判 员  吴宪刚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