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民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谭中洪与何聪强、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聪强,谭中洪,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而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聪强。委托代理人:熊徐斌,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中洪。委托代理人:倪方雁,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而水。上诉人何聪强因与被上诉人谭中洪、嘉善玖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而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聪强于2015年4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谭中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聪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聪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上诉人何聪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灿审 判 员  杨海荣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