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7月13日生。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8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