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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于树阁诉辽源市龙山区信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阁,辽源市龙山区信誉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于树阁,男,1973年2月1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兴国村四组。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信誉铸造厂,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阁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信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树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美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