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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庆代与卢文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文湘,张庆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卢文湘,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庆代,农民。上诉人卢文湘因与被上诉人张庆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文湘于2015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文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文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卢文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