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振敏、鲁绍建与鲁绍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敏,鲁绍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张振敏。被告:鲁绍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敏诉被告鲁绍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敏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