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春枝与刘恩健、刘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枝,刘恩健,刘清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张春枝。被告刘恩健。被告刘清刚,成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枝诉被告刘恩健、刘清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刘恩健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查封在宁津县交警队。查封期限为一年。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