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日东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日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18号罪犯梁日东,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日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佛中法少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日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日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日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日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