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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相成与张宜伟、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成,张宜伟,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张相成,男,汉族,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孙忠尧,重庆市江津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宜伟,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静,女,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成与被告张宜伟、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相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青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