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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怡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怡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50号罪犯方怡民,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怡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方怡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怡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4年11月、12月分别缴纳罚金计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怡民虽系累犯,但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怡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曹 兰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