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李超与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光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光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54-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超,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金录,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天宇,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南光贤,男,1963年4月15日生,朝鲜族,医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承栋,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超诉被告长春市金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南光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南光贤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南光贤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