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华清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公司与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漳州市华清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忠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典,职员。被告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天凤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毅。原告漳州市华清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清五金公司”)与被告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奇实实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清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佳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实实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清五金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4-9月期间向被告奇实实业提供加工,有《送货单》、《对账单》及《委外加工单》为证,奇实实业应付加工款共计105472.25元,一直催讨无果,后得知奇实实业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法院查封。故请求判令奇实实业支付加工款105472.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奇实实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奇实实业在2014年4-9月期间陆续委托原告华清五金公司加工产品,华清五金公司已按约定向奇实实业交付货物,双方每月通过传真方式确认加工费用,加工款总额共计104930.5元。奇实实业拖欠上述加工款至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华清五金公司提供的《对账单》、《送货单》、《委外加工单》、《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厦集劳仲案(2014)726号之一〉及华清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佳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华清五金公司作为加工方,已按约定完成加工并交付了货物;奇实实业作为委托方,应按约定支付加工款。原告华清五金公司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委外加工单》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奇实实业委托其加工产品的加工费用共计104930.5元,故华清五金公司主张奇实实业支付上述加工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奇实实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以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漳州市华清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加工款104930.5元。二、驳回原告漳州市华清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5元,由被告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