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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与曲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号。负责人赵子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曲龙,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与被执行人曲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曲龙给付借款本金10552.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