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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蔡一智与叶俊义、骆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一智,叶俊义,骆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蔡一智,男,汉族。被告叶俊义,男,汉族。被告骆金旺,男,汉族。原告蔡一智诉被告叶俊义、骆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称:2014年8月29日,被告叶俊义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于当天立下借据确认借款并由被告骆金旺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叶俊义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借取原告25000元,承诺于2014年9月28日前归还。被告骆金旺亦在借据上签名,承诺对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叶俊义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叶俊义借款之后,本应依约还款,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叶俊义向其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骆金旺的责任。被告骆金旺作为涉讼借款的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未做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骆金旺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俊义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一智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骆金旺对以上第一项判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42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麦换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