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与马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times,马一&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马××。被执行人马一×。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7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480号。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马一×已自行协商将该欠款折抵抚养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480号执行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