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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贤方与黄立本、王群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方,黄立本,王群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1-1号原告:王贤方,居民。被告:黄立本,驾驶员。被告:王群凤,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王群凤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凤凰四村6幢乙单元201室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群凤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凤凰四村6幢乙单元201室的查封。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钟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