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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向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向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黄某。被告向某。被告李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向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向某、李某所有的价值5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案外人朱学敏、李学福分别所有的坐落在本县城关镇过山口街的建筑面积分别为57.94平方米(房产证号00××89)、49.52平方米(房产证号00××83)的房屋各一套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全查封被告向某、李某的相关财产时,对案外人朱学敏、李学福提供担保的房屋应当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向某、李某价值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案外人朱学敏所有的坐落在本县城关镇过山口街的建筑面积为57.94平方米、房产证号00××89的房屋一套、案外人李学福所有的坐落在本县城关镇过山口街的建筑面积为49.52平方米、房产证号00××83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败诉方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