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利丽与杨世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利丽,杨世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利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利丽与上诉人杨世伟离婚纠纷一案,杨利丽于2014年12月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其与杨世伟离婚,非婚生女杨娅楠由其抚养,婚生子杨雅鑫由杨世伟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临民固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利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贞,上诉人杨世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杨利丽预交300元、杨世伟预交30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 笑 云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丽(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