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韦代宗诉被告白抗銮、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代宗,白抗銮,朱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韦代宗,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鼎市。被告白抗銮,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朱丽君,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现住福鼎市。原告韦代宗与被告白抗銮、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斌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代宗、被告朱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抗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代宗诉称,被告白抗銮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于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原告分别于同年1月18日通过农业银行转款100000元,现金支付50000元,1月19日转款50000元到被告白抗銮指定的账户955XXX12上,被告白抗銮同时向原告各出具一份《借条》与《借款合同》,被告朱丽君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月利率、借款期限、担保人责任及保证期间等作了明确约定。由于被告借到款项后利息款仅支付至2010年10月17日止,此后就在未支付任何利息款。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前,二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对结欠利息与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间都重新作出承诺:利息在三个月左右还清,本金在一年内分批还清(利息按原约定计算),同时,约定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现保证期限即将届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抗銮立即偿还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朱丽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被告白抗銮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朱丽君辩称,借款2009年的事情了,时间拖了这么长。被告白抗銮没钱还你们,也没有找我,现在我也没钱还。钱也不是我借的,我也不知道被告白抗銮有没有还清这笔钱。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户籍登记证明,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情况。2、《借条》及《借款合同》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白抗銮于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月息为2.5%,每月付息5000元及朱丽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以此证明原告于2009年1月18日、19日交付借款给被告的事实。4、承诺书1份,以些证明2012年1月16日被告白抗銮、朱丽君出具承诺书向原告韦代宗承诺:利息在三个月左右还清(按还款时间计算利息),本金在一年内分批还清(利息按原约定计算),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的事实。被告朱丽君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出具承诺书后被告白抗銮有没有还钱不清楚。诉讼过程中,被告白抗銮、朱丽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白抗銮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被告白抗銮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韦代宗提供的书面证据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朱丽君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户籍登记证明,可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2借条载明“兹向韦代宗暂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月息2.5%,借款人白抗銮,2009年元月18日”。借款合同与借条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白抗銮于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被告朱丽君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17日止,月利率2.5%。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证据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能证明原告账户分别于2009年1月18日支出100000元、1月19日支出50000元。原告陈述另现金交付50000元,被告朱丽君对该事实不予否认,且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本院认可原告已向被告白抗銮交付借款200000元。证据承诺书,可以证明2012年1月16日被告白抗銮、朱丽君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利息在三个月左右还清(按还款时间计算利息),本金在一年内分批还清(利息按原约定计算),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的事实。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白抗銮利息款已支付至2010年10月17日止,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09年1月18日,被告白抗銮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借款月利率2.5%。被告朱丽君自愿为被告白抗銮向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白抗銮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0年10月17日止,此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2012年1月16日,被告白抗銮及朱丽君共同向原告承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在1年内还清,被告朱丽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出具承诺书后,被告白抗銮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朱丽君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白抗銮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白抗銮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白抗銮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5%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利息超出部分予以抵扣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自认被告白抗銮已偿还借款利息至2010年10月17日,并主张自2010年10月1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该主张并不侵害二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庭审中主动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月利率2%,调整后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1月16日,被告朱丽君向原告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为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保证期间为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朱丽君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白抗銮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该保证行为合法、有效,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白抗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抗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韦代宗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抵扣被告白抗銮多支付的利息21000元)。二、被告朱丽君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白抗銮、朱丽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友毅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