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朱世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朱世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鸿基公寓甲栋1-4层。法定代表人庞亮,行长。被执行人朱世钢,无职业。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朱世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282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123.09元,执行费50元,总计8173.09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蔡 学 滨代理审判员 郑 青 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