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汤世萍与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世萍,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汤世萍,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世萍诉被告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世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世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汤世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