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贵旺与林先高、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旺,林先高,郭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贵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先高,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郭小妹,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旺与被告林先高、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陈贵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贵旺负担。审 判 长 叶泽丰审 判 员 张宏卿代理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立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