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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苏琴与无锡市震球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苏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震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大张巷虹桥路。法定代表人:王元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刚,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晨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蒋裕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华,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王苏琴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震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球公司)、无锡市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苏琴申请再审称:(一)2010年5月20日,王苏琴在金桥公司提供的合同上签字后,又当场在该合同上写上了“此合同无效”的字样,该合同被金桥公司工作人员撕毁。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故一审法院所调取的合同并非真正的原件,而是伪造的。(二)虽然三方协议中写有各方无争议的内容,但此后金桥公司为王苏琴补缴社保的行为推翻了无争议的约定,故二审法院以三方协议为由驳回王苏琴的诉讼请求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震球公司提交意见称:震球公司因经营困难,经政府批准后停产并安置职工,并非违法解除合同,且双方已签订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王苏琴亦领取了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故其再审申请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申请人金桥公司同意震球公司的意见。本院认为:王苏琴一审诉称震球公司、金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金,扣除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3013.5元,还应支付差额33013.5元。但在2012年7月2日,王苏琴曾与震球公司、金桥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金桥公司与王苏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6月30日到期,金桥公司、震球公司一次性支付王苏琴经济补偿金33013.5元,各方就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无其他争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王苏琴亦领取了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故王苏琴主张金桥公司、震球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其要求金桥公司、震球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金桥公司在协议后为王苏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对协议效力不产生影响,王苏琴以此否定三方协议的效力亦不能成立。综上,王苏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苏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