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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孟凡增与董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凡增,董志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孟凡增。委托代理人孟祥才,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乡白大营子乡曹家窝铺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志国。再审申请人孟凡增与被申请人董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塔区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朝双民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现孟凡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凡增申请再审称,其家祖坟上的树是董志国烧死的,要求对案件再审,董志国赔偿树木损失。董志国意见为,孟凡增家的祖坟虽然埋在董志国的承包地内,但坟上的树不是董志国烧死的,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孟凡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董志国将其家祖坟地上的树烧死的事实正确。在本院审查期间孟凡增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孟凡增所主张的事实由董志国所为,因此孟凡增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凡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文沅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尚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