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詹荣洪,柯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荣洪,柯传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83-2号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271。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景峰,住深圳市福田区,该行员工。被告詹荣洪,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号码440582198311123930。被告柯传龙,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荣洪、柯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詹荣洪、柯传龙名下987784.86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詹荣洪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62×××96内存款987784.8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柯传龙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62×××98内存款987784.86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柯传龙名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62×××88内存款987784.86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柯传龙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北环路瀚盛花园2栋8A的房产(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曾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