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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与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37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车坊朝前村*组。经营者张文林。委托代理人黎慕贤,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雪华。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临湖村。负责人张小男。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丰泽园D幢。法定代表人陶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对被告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1元,减半收取为748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781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华苏新型建筑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戴 静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