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诉礼泉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礼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礼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建,任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城北大道皇甫十字。被告礼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志伟,任局长。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西兰大街。本院在审理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诉礼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大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苟选利审 判 员 : 裴 静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 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