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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聪诉徐正、蔡庆章、孙丽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聪,徐正,蔡庆章,孙丽珊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38号原告:吴聪,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蔡庆章,男,汉族,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孙丽珊,女,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原告吴聪与被告徐正、蔡庆章、孙丽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聪撤回对被告被告徐正、蔡庆章、孙丽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毓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凯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