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聪诉徐正、蔡庆章、孙丽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聪,徐正,蔡庆章,孙丽珊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38号原告:吴聪,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蔡庆章,男,汉族,1959年1月13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孙丽珊,女,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原告吴聪与被告徐正、蔡庆章、孙丽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聪撤回对被告被告徐正、蔡庆章、孙丽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松代理审判员 王毓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凯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