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立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沈阳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郎忠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立催字第2号申请人沈阳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沈阳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银行转账支票一张被盗,票据号码1040213002523685,金额人民币4,680元,出票人沈阳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0日,付款银行中国银行沈阳富民街支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2日向盛京银行沈阳市东陵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于2014年12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沈阳北方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已逾期,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沈阳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卞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默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