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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