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