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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永胜、卓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卓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卓玛,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永胜与卓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永胜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永胜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道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