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永胜、卓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卓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卓玛,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张永胜与卓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永胜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永胜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60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道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