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天长市怡和玩具有限公司、陈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怡和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天长市怡和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昌灵,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天长市怡和玩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申请人天长市怡和玩具有限公司2015年4月2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2091644,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圆整,出票人为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出票人账号为20000248606810300000593,收款人为安庆乐森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独秀农商行白泽湖支行,收款人账号为20000383626510300000059,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长市怡和玩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柳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