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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顺宇与汤仕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宇,汤仕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张顺宇,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农民。被告汤仕刚,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顺宇诉被告汤仕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顺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34元,保全费448元,合计882元,由原告张顺宇承担。审判员 朱 宪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都格加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