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惠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惠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90号原告杨,女,2002年11月1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理人石瑛(系原告杨之母),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杨惠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惠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通知原告杨预交案件受理费,至今原告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原告杨的本案诉讼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志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舒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