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号原告秦某某,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3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