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被执行人褚某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0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褚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樊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郑某与被执行人褚某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行申字第001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樊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