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被执行人褚某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0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褚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樊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郑某与被执行人褚某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某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行申字第001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樊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