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平与被告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平,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孙广平。被告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韩小佳。被告任贺锋。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广平与被告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广平于2015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名下财产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淄博厚宏商贸有限公司、韩小佳、任贺锋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耿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