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上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上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9月23日生。被告王某甲,男,1956年3月18日生,系被告王某某之父。被告赵某某,女,系被告王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宝正,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宏志,被告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媒人闫某某、王某乙介绍相识,后通过媒人先后给被告彩礼达数万元,还因婚事原告为被告购置了大量的衣服和其他用品,在2014年元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为此原告支出了全部所有还债台高筑。被告虽系二婚并且带着一个三岁的男孩,但考虑到成婚的不容易,原告对被告及其孩子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但被告却对原告一直若即若离,至今年十月,被告王某某借故与原告大吵一架后扬长而去,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由于这次婚姻,原告花费了巨额费用,好多人登门讨债,无奈,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返还电动车和电脑各一台,涉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王某甲、赵某某辩称:1、2012年5月被告王某某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通过一年多的了解在2014年元月10日举行典礼仪式,开始了同居生活。被告王某某虽系二婚还带一个三岁的男孩,再次成家也不容易。同居后对原告百依百顺,做到了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谁知原告经常无事生非的找事,在今年的九月初,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因琐事争吵,被告回到娘家住了十几天,经被告母亲劝和被告回去原告家中,可是原告家中竟然换了锁。被告无奈只好再回娘家这桩婚姻的纠纷完全是原告造成的。2、从订婚到现在原告从来没有给过被告60000元,被告王某某只收到过原告的11700元,因结婚被告先后购买结婚用品就花去24248元,原告起诉要我返还6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媒人闫某某、王某乙介绍认识,第一次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王某某见面礼1700元,2013年农历十月份的时候媒人王某乙、闫某某和张建昌一起给付被告家送去10000元,2014年元月5日媒人闫某某和张某丙、李某等三人一起经张某乙手给被告家送去32000元,2014年元月6日张建峰去被告家送买家具款8000元,上述数额共计51700元。2014年元月十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典礼后同居约10个月,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初离开原告张某某家,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另查明,2014年1月份,原告张某某在留固镇春光摩托城购买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现在被告王某某家中。以上事实,有原告证人闫某某、王某乙、张某丙、李某的当庭证言及原、被告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对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认定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彩礼51700元,对被告王某某应返还的彩礼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本院酌定为30000元。原告的电动车一辆现在被告家中,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30000元和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5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武中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