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63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海东,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某,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