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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承德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华,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沟河乡莱马河村1组012号。被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迎宾路汇强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小华与承德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市九头鸟餐饮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承双人劳仲案字(2014)第144号文书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傅再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