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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颜露与杨德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露,杨德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12号原告颜露,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德芬,女,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露与被告杨德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露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