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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宏丽化机塑料厂与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庐宏丽化机塑料厂,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宏丽化机塑料厂。负责人阮国进。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云。申请执行人桐庐宏丽化机塑料厂与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宏丽化机塑料厂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7081.81元、案件受理费613.5元、执行费75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并在本案立案前分配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另案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云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宏丽化机塑料厂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4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宏丽化机塑料厂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佳佳工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