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顾绍利、刘从进与刘从进、殷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绍利,刘从进,殷爱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顾绍利,居民。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从进,居民。委托代理人XX、陈斌,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爱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顾绍利与被告刘从进、殷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绍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从进、殷爱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绍利撤回对被告刘从进、殷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顾绍利承担。审 判 长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