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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顾绍利、刘从进与刘从进、殷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绍利,刘从进,殷爱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顾绍利,居民。委托代理人潘长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从进,居民。委托代理人XX、陈斌,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爱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顾绍利与被告刘从进、殷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绍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从进、殷爱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绍利撤回对被告刘从进、殷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顾绍利承担。审 判 长  龚书明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