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东区炳草岗人民街临亚家园4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余庆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俐,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