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聂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富贵与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贵,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聂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鞠兰,南阳建工集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聂荣县人民法院(2014)聂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聂荣县财政局有未支取的工程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在聂荣县财政局未支取的工程款55860元(伍万伍仟捌佰陆拾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斯曲多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尼玛顿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