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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戚玉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马先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585号原告戚玉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奇志。委托代理人刘继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兴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马先进。原告戚玉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马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玉华,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马先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玉华诉称,2014年7月30日9时35分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DAXX**的车辆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小洋山港盛乐码头经三路时,被被告马先进驾驶的牌号为皖F2XX**的车辆撞击,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先进负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马先进驾驶的车辆投保于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现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526.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16,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7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以上损失由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马先进、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按责赔付,并要求商业三者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陈述,被告马先进所驾车辆系挂靠于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及被告马先进所驾车辆的交强险投保情况没有异议,被告马先进所驾车辆的商业三者险情况还需审核车辆的保单及行驶证才能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票据总金额没有异议,但应扣除非医保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天计算17.5天计350元;误工费,对原告从事货物运输没有异议,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事发后收入确有减少,不认可,且根据原告的合同,其受伤时尚在试用期,工资只有3,000元/月;营养费,认可30元/天;护理费,认可40元/天;残疾赔偿金,应适用旧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确定;交通费,认可200元;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马先进未具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9时35分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DA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D3X**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本市浦东新区小洋山港区盛乐码头经三路由西向南行驶时,适遇被告马先进驾驶牌号为皖F2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皖F6X**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向南驶至,两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原告违反让行规定,负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先进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至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等处进行治疗。原告的伤情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戚玉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左胸第2-9肋骨骨折(累计共八根肋骨),已构成XXX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被告马先进驾驶的皖F2XX**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另查明,原告系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驾驶证、行驶证、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出院小结、诊断报告、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病历册、上海市肺科医院病历册、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病历卡、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原告户口簿,原告与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进行赔付的请求,因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并未认可被告马先进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而原告与被告马先进亦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马先进所驾车辆的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故本案中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原告认为被告马先进所驾车辆系挂靠于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故要求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挂靠关系或其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被告马先进负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戚玉华负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先进所驾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马先进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戚玉华在本案事故中产生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病历材料,并扣除无病历材料对应的费用(上海市东方医院的费用),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20,465.21元。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期间17.5天,确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50元。3、误工费,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虽无法证明其收入实际减少情况,但结合本案原告驾驶重型集装箱车辆发生事故等情况可以证明原告于事发前从事的是货物运输工作,现原告主张按4,000元/月计算休息期4个月(120日)为16,000元,未超过本市运输行业其他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按30元/天计算营养期60天,确认原告的营养费为1,800元。5、护理费,本院按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一般劳务报酬50元/天计算护理期30天,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1,5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系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因本案事故受伤构成XXX伤残,定残时未满60周岁,现主张残疾赔偿金175,000元,并未超过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应标准,本院予以确认。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马先进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原告受损害的情况,本院酌定3,000元。8、交通费,根据原告治疗支付交通费的合理性、必要性,本院酌定300元。9、鉴定费,原告为鉴定支付费用2,000元,由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220,415.21元,由被告平安财险淮北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100,415.21元,由被告马先进承担30%计30,124.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戚玉华120,000元;二、被告马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戚玉华30,124.56元;三、驳回原告戚玉华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10.50元,由原告戚玉华负担759.50元,被告马先进负担1,451元。被告马先进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世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葛少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