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何春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何春花,女,1964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地址本市。负责人孙森,职务,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春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卜 利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