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殷将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殷将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671号原告涂某某。法定代理人涂贤云。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将勇。委托代理人蔡洪渊,系被告殷将勇住所地村委会推荐代理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负责人袁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茜,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殷将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以需要重新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