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