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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