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辉与武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武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00388号原告:王辉,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武文静,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武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一凡 来源:百度“”